黨產條例申報義務及申報義務人新聞稿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今日(1日)上午10點召開記者會,並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中所規範之申報義務,及負有相關申報義務之對象,即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等進行說明。
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8條規定,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應於黨產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即於106年8月11日前)向本會申報財產,違反者依黨產條例第26條第1項,將處新臺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之罰鍰,並且規定每逾10日可連續處罰。
黨產條例所規範之政黨,根據內政部105年9月2日回覆本會的台內民字第1050433653號函,條例所指稱之政黨適用對象包括: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民主進步黨、青年中國黨、中國民主青年黨、民主行動黨、中國中青黨等10個政黨;本會已於去年(105年)11月3日收到中國民主社會黨之財產申報資料,並於今年(106年)7月24日收到民主進步黨之財產申報資料、於8月9日收到中國國民黨財產申報資料,惟其餘7個政黨至今皆未申報,本會迄今已發過三次函文提醒,且於10月25日發函予中國青年黨等7個政黨,明訂申報期限至遲為106年11月24日。
另針對受託管理人之範圍,則包含民法上委任關係之受任人,及信託法上信託關係之受託人等。
依黨產條例第8條規定,除了現在身為政黨或附隨組織之信託管理人需向本會申報政黨或附隨組織自民國34年8月15日至105年8月10日所取得及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現有財產外,依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曾經」為政黨或附隨組織之受託管理人,同樣負有向本會申報財產之義務。
此規定所涉及之受託管理人包含個人及經營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負有申報義務之受託管理人及曾為受託管理人之對象眾多,另依黨產條例第26條規定,違反申報義務之罰鍰下限高達100萬元,為顧及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本會將自本日(106年11月1日)起,給予4個月的申報期,避免申報義務人因未注意到法律規定而遭受重罰。
本會呼籲,不論是現為或曾為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民主進步黨、青年中國黨、中國民主青年黨、民主行動黨、中國中青黨等10個政黨,以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會認定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之受託管理人,請於107年3月1日前向本會申報相關財產。
另本會也歡迎社會各界檢舉以供本會進行相關調查,依本會「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只要我國人民向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即發給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