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次臨時委員會議會後新聞稿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第二次臨時委員會議會後記者會新聞稿
本會於今日(7日)上午召開臨時委員會議,並於委員會議結束後,於上午11時舉行會後說明記者會;施錦芳發言人表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於7月25日三讀通過,總統並於8月10日公布,中國國民黨於8月11日至永豐商業銀行提領5億2000萬元,換成10張無記名、沒有禁止背書轉讓、取消平行線的台支支票。本會於9月21日發函通知永豐商業銀行及臺灣銀行,禁止帳戶內款項提領匯出以及提示兌領支票;中國國民黨雖曾於9月30日就本會的發函通知向本會提出復查,但事實上中國國民黨至今皆未向本會就款項的支出請求認定或申請許可,導致復查失所附麗。
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03號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本會參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定理由,於今日上午召開臨時委員會議,並決議分別對中國國民黨、永豐商業銀行及臺灣銀行做如下行政處分:
ㄧ、中國國民黨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中崙分行第**************號帳戶內款項暫停提領或匯出(不包含存入)。
二、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9紙支票經中國國民黨向臺灣銀行或永豐商業銀行提示請求兌領時,臺灣銀行或永豐商業銀行應就各該9紙支票所簽發金額向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並將該提存的事實陳報本會備查。
三、國民黨如有符合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而合於黨產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或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2條所定之情形,或有符合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第2款及上開許可要件辦法第3條所定之情形,得向本會請求認定是否符合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或向本會申請許可後,在認定範圍或許可範圍內,允許國民黨動支系爭帳戶內的款項或領取已提存的款項。
此行政處分也已在今日送給三位被處分人,被處分人如有不服,可以在30天內提出訴願。
另外,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中,提到這九張台支支票如果轉讓給第三人去領取時,並沒有相關規定禁止第三人領取,也由於不能確定第三人具體為何人,因此也無法被列為上述第二點處分的被處分人。
基於本會職責,避免應受保全之財產被脫產,本會必須向社會大眾呼籲,基於中國國民黨所開的這十張支票,為無記名、沒有禁止背書轉讓,並且取消平行線的情況下,我們希望社會大眾,不要受領、不要背書受讓這些支票。
同時,本會也要提醒中國國民黨,根據黨產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政黨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禁止處分規定時,可以對該政黨處以其所處分財產價值之一倍至三倍的罰鍰。此外,根據黨產條例第9條第5項,政黨就被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的處分是無效的。
本會也在處分書中再次強調,中國國民黨可以就他合理必要支付的薪資,向本會申請許可,另外就相關應該支付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包括稅捐、罰鍰、全民健保保費、勞工保險保費等,中國國民黨若有必要支出,可以來向本會請求認定,本會將會依照施行細則、正當理由及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來予以認定。
此外,為保全應該屬於全民的財產,委員會也決議將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國國民黨與本會間105年度停字第103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之裁定結果,委請律師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