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法院審理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不黨黨產處理委員會
針對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針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與本會間105年度停字第103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之裁定結果,本會回應如下:
一、法院裁定理由主要是針對本會兩份公文函的合法性,尤其是關於「法定義務」的認定,法院認為本會先前發函時,「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尚在預告期間,還未正式生效,故「法定義務」的定義不夠明確;就此,行政院已於105年10月25日以院臺財字第1050181329號令訂定發布上開施行細則,並自發布日施行。
也就是說,法院並沒有如國民黨所說,認為本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5條及第9條禁止處分規定,將永豐銀行帳戶及臺灣銀行9紙支票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乙事有任何違法。
二、在這個行政訴訟中,國民黨並沒有提起訴願,但法院裁定理由卻引用訴願法第93條第3項規定,而非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顯然刻意迴避行政訴訟法所規定「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之要件,本會將委任律師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三、此外,國民黨的政治獻金專戶於105年9月10日止尚有餘額新臺幣(下同)8,514萬8,914元,及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之帳戶於105年9月29日止尚有結餘1,265萬4,614元,且國民黨已於該日全數提現領出,該等款項均為國民黨可動支之正當來源資金。
國民黨一方面主張上開資金都是地方黨部在使用,中央黨部無權動用這些資金發放中央黨部及地方黨部的黨工薪水,另一方面,據調查國民黨一直以來皆可以任意提領。法院採信國民黨沒錢發薪水的片面之詞,本會歉難贊同。
四、至於法院以國民黨未按期給付勞工薪資,將受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裁處為由,認定國民黨情況緊急,但事實上國民黨已發放9月、10月的薪資,並未被勞動局開罰,法院的理由顯然無法成立。
五、另本會是引用黨產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通知銀行凍結帳戶及辦理清償提存,不是引用第9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以法院認為,國民黨應依黨產條例第9條第6項規定申請復查,而不用經訴願程序是錯誤的見解,本會認為國民黨若要解凍帳戶及支票,仍要經訴願和行政訴訟程序,法院顯然誤解條例規定。
六、本會一直以來的立場,即為依據黨產條例進行相關財產認定及保存,以待日後將不當取得之財產移轉為國有,將屬於全民所有的歸於全民。
條例中關於禁止處分的相關規定,目的就在於保存這些財產,讓財產在被移轉為國有前,不要被有心人士有機會挪移,若不對相關財產進行保全,根本無從想像轉型正義可以有被落實的一天。
本會雖然遺憾見到法院今天做出這樣的裁定,但為尊重司法,本會也會在下禮拜召開委員會議討論進一步明確處置的必要,另外也將會在近日提起抗告,重申為全民保存財產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