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9月20日第2次委員會議紀錄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第2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5年9月20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貳、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1樓 第1會議室
參、主席:顧主任委員立雄
肆、出席人員:施委員錦芳、羅委員承宗、吳委員雨學、李委員晏榕(請假)、李委員福鐘、林委員哲瑋、袁委員秀慧、張委員世興、楊委員偉中、饒委員月琴。
列席單位(人員):張主任秘書弘澤、本會調查一組、調查二組、行政組。
伍、記錄:行政組林俐君。
陸、確認105年第1次委員會議紀錄
柒、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一:本會舉行第1次聽證籌備情形。
決定:洽悉。
報告事項二:本會第1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相關子法,後續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情形。
決定:洽悉。
報告事項三:本會規劃將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專案小組96年「清查不當黨產網站」資料,建置於本會網站歷史資料專區內對外公示。
決定:
一、本會官網歷史資料專區以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專案小組96年「清查不當黨產網站」資料為原始資料,未來重新申請網址公開,並參照data.gov.tw授權條款開放網站資料使用,網站原始碼採MIT授權條款公開。
二、上述網站由本會官網歷史資料專區進行超連結,進入該網站後將先跳出一小視窗,說明該網站緣由。
報告事項四:本會受理案件情形。
決定:洽悉。
捌、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一:整理本會第1次聽證之事由及爭點,提請討論。
決議:
一、事由修正為:就「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及其股權是否應命移轉等」舉行聽證。
二、爭點一修正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三、爭點二修正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陳樹等5人所持有之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是否受中國國民黨之信託而持有。
四、增列爭點三: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是否屬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之財產,是否應命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五、因增列上述爭點三,請將中國國民黨改列為當事人。
六、公告(稿)依上開決議修改後再行公告。
討論事項二:規劃本會第2次聽證事宜,提請討論。
決議:
一、請調查一、二組就中國國民黨或其附隨組織捐助成立之相關基金會進行調查並提出擬辦理聽證名單,於下次委員會議繼續討論。
二、請調查一、二組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及中國青年救國團進行調查,於下次委員會議討論是否列入辦理聽證名單。
討論事項三:中華民國票劵金融商業公會函詢本會,票券金融公司因授信保證業務已對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名下財產存有之最高限額擔保物權是否受《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7條保障,暨其擔保範圍是否及於該條例公布施行後政黨、附隨組織新發行之商業本票,提請討論。
決議:
一、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條規定:「善意第三人於前條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及其立法理由謂:「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財產而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者,善意第三人於該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益,應不受影響,爰於本條明定之。又上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乃例示規定,並不以此為限,自不待言」。
二、民法上抵押權包含「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上開規定對於善意第三人原有之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之保障,並未明文排除最高限額抵押權,故最高限額擔保物權亦屬本條例第7條保障範圍內。
三、至於票券金融公司於本條例公布前,經正常授信程序而與本條例第4條規定之附隨組織簽訂約定書,委由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並有提供擔保品者,票券金融公司得以現行額度(不增加流通餘額)之範圍內繼續展期,以保障原為善意第三人之票券金融公司先前已善意取得之權利,同時避免因原有之商業本票無法順利換發,而影響金融市場安定秩序及一般投資大眾權益。惟為確認原約定是否經正常授信程序及其繼續展期有無增加流通餘額,本會建議票券金融公司提供相關約定書、擔保品明細等書面資料予本會備查,以避免將來認定之爭議。
四、另就前揭附隨組織因維持其正常授信關係所為之繳息、還款等行為,及票券金融公司因前揭附隨組織違約而須就其擔保品為處分或拍賣之情形,應依本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與本會前已公告預告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草案第3條第5款規定:「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避免減損該財產價值而顯有處分之必要」,向本會申請許可處分。
五、另有兆豐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13日兆豐票票字第0343號函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14日兆銀總授管字第1050020895號函請本會釋示,其函詢事項同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105年8月31日票商會字第105201號函,併同本案辦理。
玖、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一:修改「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六條,提請討論。
決議: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六條修改為:「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稱凍結其帳戶者,係指金融機構對該帳戶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
臨時動議二: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本條例)於105年8月10日公布後,中國國民黨旋於隔日即105年8月11日於永豐商業銀行臨櫃辦理提領新臺幣(下同)5億2,000萬元,並換開面額均為5,200萬元之臺灣銀行支票10紙,均未載明受款人、無禁止背書轉讓且取消畫線;其中1紙支票已於同年8月30日提示兌領,並於同年9月1日分別匯出至他人近200個帳戶,顯已涉及違反本條例第9條第1項禁止處分之規定,本會應如何處置,提請討論。
決議:
一、就中國國民黨上開提領款項之帳戶內剩餘款項部分,經本會認定屬本條例第9條第1項所指「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除有同條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者外,禁止處分之,爰發函通知永豐商業銀行依上開規定配合辦理禁止處分,即除有本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暫停上開帳戶內款項之提領或匯出(不包含存入),副本寄送中國國民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二、就上開9紙臺灣銀行支票部分,經本會認定屬本條例第9條第1項所指「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除有同條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者外,禁止處分之,爰發函通知臺灣銀行,若有人持上開9紙支票向金融機構提示請求兌領,即依同條第4項後段規定向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並陳報本會備查;副本寄送中國國民黨、永豐商業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壹拾、 主席結論
壹拾壹、散會(中午12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