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案 (舊版,封存不公開)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於民國107年2月5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13號裁定主文:聲請駁回(亦即維持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之原處分效力)。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負擔。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於民國107年2月27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0號(原告: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
第1次開庭。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0號(原告: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
第2次開庭。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於民國107年9月14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暨釋憲。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於民國107年9月27日再度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釋憲案(司法院於107年6月14日收文,編案:107年度憲三字第15號)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本會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7年度訴字第260號裁定提起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78號裁定主文:本件原處分(本會107年2月1日黨產處字第107001號處分),在本案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0號)裁判確定前,停止執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本會於民國107年12月7日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78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停止原裁定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12號裁定主文:原裁定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前項廢棄部分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駁回。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147號裁定主文(原審裁判字號:107年度訴字第260號):原裁定廢棄。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於民國108年1月21日再度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8號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0號裁定。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案聲請解釋憲法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8號裁定主文:聲請駁回(亦即維持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之原處分效力)。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負擔。
婦聯會於108年4月15日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26號裁定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