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將不當取得財產移轉國有及追徵價額
2022/09/07
主文
一、相對人民國111年7月26日臺黨產調二字第1110800133號函附黨產處字第111002號處分書,關於主文第1項命聲請人應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如附表1項次1至61所列財產(及自處分作成日起至移轉為國有日止之孳息)為中華民國所有部分,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86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執行。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2022/09/0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86號審理中。
2023/01/06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准許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
廢棄部分,抗告人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在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抗告人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之抗告駁回。
廢棄部分在原法院之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暨駁回部分抗告訴訟費用,均由抗告人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負擔。
2023/08/0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86號裁定: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27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更新時間:2024/05/31 09:5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