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持有之中央投資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移轉國有案 (舊版,封存不公開)
主文:被處分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應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其持有之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均於民國105年12月2日分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於同日分別提起撤銷訴訟。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25號(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第127號(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第128號(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28號裁定主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民國105年11月29日黨產處字第105005號處分書關於移轉聲請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持有之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部分,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58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執行。其餘聲請駁回(亦即維持認定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此一部分之原處分效力)。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負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25號裁定主文:同上(聲請人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27號裁定主文:同上(聲請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28號裁定(停止執行)提起抗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抗告。
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負擔。
主文:本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52號、1753號及1758號行政訴訟事件(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持有之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移轉國有案之撤銷訴訟),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1720號及1734號行政訴訟事件(認定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案之撤銷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58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提起抗告。
主文:原裁定關於停止原審105年度訴字第1758號行政訴訟事件(即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持有之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移轉國有案之撤銷訴訟)訴訟程序部分廢棄。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58號(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第1次開庭。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本會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58號裁定提起抗告。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58號(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第2次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