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中央投資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案 (舊版,封存不公開)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於同日提起撤銷訴訟。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分別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於同日提起撤銷訴訟。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14號(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第115號(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第122號(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14號裁定主文:聲請駁回(亦即維持認定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之原處分效力)。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15號裁定主文:同上(聲請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22號裁定主文:同上(聲請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14號及第115號裁定(停止執行)提起抗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22號裁定(停止執行)提起抗告。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第1720號(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第1734號(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第1720號(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第1734號(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第2次開庭。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第1720號(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第1734號(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第3次開庭。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1月12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訴訟程序。
主文: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第1720號及第1734號訴訟事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本會於民國107年7月13日遞送行政訴訟陳述意見狀
本會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函送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停止執行狀
主文:抗告駁回(亦即維持停止訴訟程序之原裁定效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52號裁定主文:聲請駁回(亦即維持認定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之原處分效力)。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58號裁定主文:同上(聲請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52號、第58號(停止執行)提起抗告。
主文:抗告駁回(亦即維持認定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之原處分效力)。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主文:抗告駁回(亦即維持認定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之原處分效力)。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