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投)、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欣裕台)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審理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20號審理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4號審理中。
欣裕台2016/11/18聲請停止執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14號裁定:聲請駁回。
中投2016/11/21聲請停止執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15號裁定:聲請駁回。
中國國民黨2016/11/29聲請停止執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22號裁定:聲請駁回。
中國國民黨2017/01/09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34號裁定:抗告駁回。
欣裕台2017/01/06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14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1號裁定:抗告駁回。
中投2017/01/09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59號裁定:抗告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85、1720、1734號裁定:於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本會2018/07/13針對欣裕台、中投、中國國民黨,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85、1720、1734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50號裁定:抗告駁回。
欣裕台第二次聲請停止執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52號裁定:聲請駁回。
中投第二次聲請停止執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58號裁定:聲請駁回。
欣裕台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94號裁定:抗告駁回。
中投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175號裁定:抗告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85、1720、1734號裁定:前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欣裕台2016/11/18提起撤銷原處分之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中投2016/11/25提起撤銷原處分之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20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中國國民黨2016/11/29提起撤銷原處分之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4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4號、第1685號、第1720號判決駁回,國民黨、欣裕台公司及中投公司均表不服,遂分別提起本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89號、第192號、第194號判決:上訴駁回,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