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凍結及9紙支票清償提存案 (舊版,封存不公開)
本會分別發函通知永豐商業銀行、臺灣銀行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應禁止處分及9紙支票應清償提存。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於民國105年9月30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224號函及第1050000225號函。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03號。
主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5年9月20日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224號函,及105年9月20日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225號函之處分,於其行政爭訟終結確定前,均停止執行。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本會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03號裁定意旨重為處分如下:
黨產處字第105002號處分主文:被處分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設於被處分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暫停提領或匯出(不包含存入)。
黨產處字第105003號處分主文: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9紙支票經被處分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向被處分人臺灣銀行或被處分人永豐商業銀行提示請求兌領時,被處分人臺灣銀行或被處分人永豐商業銀行應就各該9紙支票所簽發金額向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並將該提存之事實陳報本會備查。
本會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03號裁定提起抗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本會黨產處字第105002號及第105003號處分。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24號。
第1次開庭。
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負擔。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24號。
第2次開庭。
主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民國105年11月7日黨產處字第105002號處分書,於新臺幣三億三千零九十六萬七千六百三十二元之範圍內,於其行政爭訟終結確定前,停止執行。相對人民國105年11月7日黨產處字第105003號處分書,除支票號碼BA0000000(面額新臺幣五千二百萬元)之臺灣銀行支票外,於其行政爭訟終結確定前,停止執行。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本會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24號裁定提起抗告。
主文:原裁定廢棄。相對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在原法院之聲請駁回(亦即維持原處分凍結國民黨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及9紙支票清償提存之效力)。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負擔。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於民國106年7月28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1號。(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第1次開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1號裁定準備程序終結。(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1號。(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第2次開庭,言詞辯論終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1號裁定再開準備程序及辯論程序。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1號。(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第3次開庭。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1號。(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第4次開庭。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1號。(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第5次開庭。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1號。(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第6次開庭。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1號。(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第7次開庭。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1號。(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第8次開庭,法官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1號。(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第9次開庭。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1號。(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第10次開庭,法官宣示109年1月16下午4時宣判。
法院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1號。(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1號判決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