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救國團案
經本會第3次委員會議決議舉行聽證。
經本會第11次委員會決議於106年2月24日舉行聽證。
臺黨產調二字第1060000418號公告:「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案」舉行聽證,並通知當事人中國青年救國團(下稱救國團)及利害關係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中國國民黨)。
經本會第12次委員會議決議駁回下列事項之申請:
1.救國團提出申請本會羅承宗委員、楊偉中委員、李福鐘委員、李晏榕委員、顧立雄主任委員5人迴避本次聽證程序。
2.救國團申請106年2月24日聽證延期之事項。
經本會第24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06年10月24日舉行「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第2次聽證。
臺黨產調一字第1060003093號公告就「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舉行第2次聽證,並通知當事人救國團及利害關係人中國國民黨。
救國團申請本會林峯正主任委員、羅承宗委員、楊偉中委員、李福鐘委員、李晏榕委員等5人於10月24日聽證程序及本案之調查程序迴避。
經本會於聽證現場舉行第6次臨時委員會議,決議駁回救國團就本會5位委員之迴避申請。
救國團陳報其於第2次聽證程序中所述之德國哥廷根大學Christian Starck教授書面意見。
救國團陳報於第2次聽證程序中出席之學者黃俊杰教授書面意見。
救國團陳報於第2次聽證程序中出席之學者陳淳文教授書面意見。
救國團陳報於第2次聽證程序中出席之學者廖達琪教授書面意見。
救國團陳報於第2次聽證程序中出席之學者林桓教授書面意見。
救國團陳報第2次聽證程序中出席之學者盧聯生教授書面意見。
救國團陳報第2次聽證程序中出席之學者劉傳暘助理教授書面意見。
救國團陳報第2次聽證程序中出席之學者倪仲俊副教授書面意見。
經本會第47次委員會議認定救國團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經本會第122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10年10月19日就「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附表所列之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舉行聽證。
臺黨產調一字第1100700213A號公告就「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附表所列之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舉行聽證,並通知當事人救國團。
「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附表所列之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調查報告。
救國團陳報將於聽證程序中出席之學者黃俊杰教授書面意見。
經本會第135次委員會議於111年5月17日就「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之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舉行聽證。
臺黨產調一字第1110700089A號公告就「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之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舉行聽證,並通知當事人救國團。
「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之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調查報告。
救國團來函表示因COVID-19疫情升溫,確診人數攀升,其人力極為吃緊,另為避免聽證程序人員聚集,增加染疫,爰申請聽證程序展延。
經本會第137次委員會議決議駁回救國團111年5月9日申請聽證程序延期。
原定聽證程序舉行地點為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8樓801會議廳,因場地方通知須進行清消,故變更地點為同址10樓1001會議廳,公告並函知當事人救國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