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案
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備案之政黨名冊。
經本會第1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05年10月7日舉行聽證,聽證事由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監事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或受託管理人」。
經本會第2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聽證事由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及其股權是否應命移轉等」。
以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148-1050000150號函知當事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中央投資公司、欣裕台公司及中國國民黨);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151-1050000155號函知利害關係人陳樹、林恒志、李永裕、馬嘉應及江美桃。
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145號公告:就「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及其股權是否應命移轉等」舉行第一次聽證。
中央投資公司申請顧立雄主任委員、施錦芳委員、羅承宗委員、林哲瑋委員、楊偉中委員5人迴避認定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行政程序。
經本會第4次委員會議決議駁回105年10月14日中央投資公司就顧立雄等5人迴避之申請案。
中央投資公司就105年10月18日本會第4次委員會議決議駁回渠等申請顧立雄等5人迴避認定本案之行政程序,向行政院申請覆決。
經本會第5次委員會議認定中央投資公司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行政院以院臺財議字第1050182387號函知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駁回渠等於105年10月27日申請之覆決案。
經本會第3次臨時委員會議決議,中國國民黨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其所有之中央投資公司全部股權為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