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疑係不當取得國發院土地案
經本會第17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06年6月6日舉行聽證,聽證事由為「民眾葉頌仁陳情其父葉中川原有坐落國家發展研究院前中興山莊院區之土地疑係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
臺黨產調一字第1060001429號公告舉行聽證,並通知當事人中國國民黨及利害關係人葉頌仁、葉頌娟、葉柏均、葉柏辰及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利建設公司)。
經本會第22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06年8月30日舉行聽證,聽證事由為「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國家發展研究院前中興山莊土地」。
通知當事人元利建設公司、利害關係人中國國民黨、葉頌仁、葉頌娟、葉柏均及葉柏辰舉行聽證。
臺黨產調一字第1060002294號公告就「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國家發展研究院前中興山莊土地」舉行聽證。
經本會第85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09年4月8日舉行聽證,聽證事由為「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原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名下革命實踐研究院(國家發展研究院)前中興山莊院區土地」
臺黨產調一字第1090700094號公告舉行第3次聽證,並通知當事人元利建設公司、中國國民黨、利害關係人葉頌仁、葉頌娟、葉柏均及葉柏辰舉行聽證。
經本會第9次臨時委員會議決議駁回下列事項:
1. 中國國民黨109年3月27日提出、同年月4月1日補充理由之聽證程序延期申請。
2.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日提出之聽證程序延期申請。
經本會第131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書附表1所列中國國民黨革命實踐研究院前中興山莊院區土地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之財產,並自中國國民黨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共計新臺幣32億375萬8,986元。
就本案由中國國民黨出售土地予元利建設公司部分,本會與元利建設公司簽訂行政和解契約,元利建設公司給付中華民國8億1,340萬元(評估基礎為本會調查得知之買賣價差,並扣除元利建設公司主張日後再度移轉土地時應納中國國民黨持有期間之土地增值稅)後,終結本案對該公司之相關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