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案
經本會第14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06年4月27日舉行聽證,聽證事由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及其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
臺黨產調一字第1060001078號公告舉行聽證,並以臺黨產調一字第1060001082號函及1060001084號函知當事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及利害關係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婦聯會及中國國民黨)。
婦聯會提出陳述意見書(一)、(二)
- 到場人:
- 當事人: 婦聯會。
- 利害關係人:中國國民黨。
- 證人:李豔秋、曾有福(請假)、羅至美(上午11時40分離場)。
- 學者、專家:蔡孟彥、周婉窈、曾建元、王伯仁、董保城、游鑑明、林德政、蔡志方。
- 政府機關代表:內政部民政司、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內政部地政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財政部國庫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爭點:
- 婦聯會是否曾為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之附隨組織?
(1)婦聯會自39年4月17日成立時起,有無受到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2)婦聯會是否曾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 - 中國國民黨代領轉發款項、影劇票及棉紗附捐、結匯附勸勞軍捐獻(即勞軍捐)、防衛捐及接受政府機關補、捐助等款項性質為何?是否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第4款之不當取得財產?
聽證期日到場之人閱覽聽證紀錄並提出修正意見。
聽證期日到場之人閱覽聽證紀錄並提出修正意見。
聽證期日到場之人閱覽聽證紀錄並提出修正意見。
經本會第20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06年7月18日舉行第2次聽證,聽證事由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臺黨產調一字第1060001869號公告舉行第2次聽證,並以臺黨產調一字第1060001870號、1060001871號函知當事人婦聯會及利害關係人中國國民黨。
- 到場人:
- 當事人: 婦聯會。
- 利害關係人:中國國民黨。
- 學者、專家:吳明孝、花亦芬、林佳和、董保城、游鑑明、蔡志方、張永明。
- 證人:陳土金。
- 政府機關代表:內政部民政司、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爭點:婦聯會是否曾由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之附隨組織?
- 婦聯會自39年4月17日成立時起,有無受到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 婦聯會是否曾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
聽證期日到場之人閱覽聽證紀錄並提出修正意見。
聽證期日到場之人閱覽聽證紀錄並提出修正意見。
聽證期日到場之人閱覽聽證紀錄並提出修正意見。
婦聯會提出陳述意見書(三)
經本會第7次臨時委員會議認定婦聯會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經本會第49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07年10月4日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之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舉行聽證。
以臺黨產調一字第1070700072號函知當事人婦聯會及利害關係人中國國民黨。
以臺黨產調一字第1060001869號公告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之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舉行聽證。
婦聯會以(107)婦聯秘字第176號函檢送書面意見完整版暨黃啟峰、蔡志方、曾紀鴻及林金官之書面意見。
聽證期日到場之人閱覽聽證紀錄並提出修正意見。
聽證期日到場之人閱覽聽證紀錄並提出修正意見。
聽證期日到場之人閱覽聽證紀錄並提出修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