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等3基金會案
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1508號函知民族、民權、國家發展、民生建設基金會與欣裕台公司及中國國民黨於105年12月28日舉行預備聽證。
- 地點:集思台大會議中心阿基米德廳(台北市羅斯福路4段85號B1)。
- 到場人: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國家發展基金會、民生建設基金會、中國國民黨、欣裕台公司。
- 現場提供本案初步調查報告紙本及相關證據光碟予到場人。
• 時間:106年1月20日下午3時
• 到場人:
1、當事人: 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國家發展基金會。
2、利害關係人:欣裕台公司、中國國民黨。
3、證人:邱大展、林祐賢(請假)、莫天虎(請假)、李四川(請假)、陳樹(請假)、李明真(請假)、藍淑惠(請假)。
4、政府機關:內政部民政司。
• 爭點: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國家發展基金會等3基金會,是否為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附隨組織?
1、以捐助金錢方式設立之財團法人得否認定為政黨之附隨組織?此一子爭點是否會因其受捐助之財產是否為本條例所稱之不當取得財產而有不同結論?
2、民族、民權、國家發展等3基金會歷來之董事長(或董事)是否為中國國民黨黨主席或經黨內程序指派?
3、欣裕台公司於104年間捐助各3,000萬元分別成立民族、民權及國家發展基金會,是否係受該公司唯一股東即中國國民黨指示而為?
聽證期日到場之人閱覽聽證紀錄並提出修正意見。
聽證期日到場之人閱覽聽證紀錄並提出修正意見。
- 時間:107年8月15日上午10時
- 到場人
1、當事人: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國家發展基金會
2、利害關係人:欣裕台公司、中國國民黨
3、學者專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許惠峰教授
4、政府機關:內政部民政司
- 爭點
1、財團法人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業經本會認定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5條規定,其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104年捐助成立前開三基金會之各3千萬元資金是否屬不當取得之財產?
2、若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捐助民族等三基金會之各3千萬元資金,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是否應命前開三基金會將其捐助設立之資金各3千萬元及其孳息移轉為國有?
聽證期日到場之人閱覽聽證紀錄並提出修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