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7月26日黨產處字第111002號處分書
發布日期:2022/07/26
黨產處字第 111002 號處分
主文:
一、被處分人應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如附表1所列財產(及自處分作成日起至移轉為國有日止之孳息)為中華民國所有。
二、附表2所列土地及建物為被處分人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之不當取得財產,自第一項不當取得財產以外之被處分人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二億四千零五十七萬三千五百五十四元(240,573,554元)。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處分書(黨產處字第111002 號)全文附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