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0月4日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之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舉行聽證公告
主旨:公告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之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舉行聽證。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55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6條及第14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之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進行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提出證據,並邀請證人、學者、專家有關政府機關提供專業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聽證時間:107年10月4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三、聽證地點: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國際會議中心801會議廳(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1號8樓)。
四、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名稱、地址如下,並同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
(一)當事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19號)。
(二)利害關係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232-234號)。
五、爭點:
(一)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之財產是否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第4款之不當取得財產?
(二)是否應命婦聯會移轉其不當取得財產為國有?
六、主要程序:
(一)由主持人說明事由、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二)本會承辦單位報告事件之內容要旨。
(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陳述意見。
(四)證人、學者、專家及其他有關政府機關提供意見。
(五)主持人或經其同意之本會委員、承辦單位向出席聽證之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人進行詢問,詢問內容應與事件相關,並請受詢者答復,詢答過程得採一問一答方式進行之;以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經主持人同意後得對證人、其他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六)依本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20點規定,聽證進行時,到場人應經主持人同意始得發言,旁聽者不得發言。發言應簡明扼要,並於主持人所定時間內為之。發言時應針對事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不得為人身攻擊。到場人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並不得有其他干擾會議之行為。
七、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親自出席或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並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委託書:
(一)依本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12點規定,聽證開始前,本會將先核對出席聽證人員之身分證件以確認是否有出席資格。
(二)出席聽證之人員,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能提示且無法適時補正者,主持人得不准其出(列)席聽證,並將該情形記載於聽證紀錄。
八、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本會卷宗閱覽須知之規定申請閱卷事宜。
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
(一)當事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證人、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二)若認有行政程序法第33條之公務員迴避事由,得依法向本會申請迴避。
(三)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十、表達出席意願之期限:為聽證進行之順暢及時間之控制,請擬出席聽證者於107年9月27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含單位名稱、出席者姓名、職銜及聯絡方式,參考格式如附件1)及對本事由相關意見,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提交本會。(地址:10486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5樓,傳真號碼:(02)25097877,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十一、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使聽證順暢進行,擬於聽證會陳述意見者,請出席聽證者於107年10月1日前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書面意見及資料(參考格式如附件2)。聽證舉行後,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仍有補充意見,應於107年10月9日前以書面向本會提出。但前揭意見及資料提出者認有保密必要時,應於提出時敘明須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文件摘要,附加封面(參考格式如附件3),連同電子檔送交本會。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現有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舉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應自備翻譯人員。
十四、聽證之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十五、本聽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提供全程網路直播,惟礙於場地限制,並未開放一般民眾旁聽。
十六、本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出席聽證申請書、聽證書面意見參考格式及資料封面,可至本會網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