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就「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三小段104地號土地及原地上建物且已移轉他人之追徵案」舉行聽證
主旨:公告就「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三小段104地號土地及原地上建物且已移轉他人之追徵案」舉行聽證。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55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6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就「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三小段104地號土地及原地上建物且已移轉他人之追徵案」進行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提出證據,並邀請證人、學者、專家有關政府機關提供專業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聽證時間:107年5月22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三、聽證地點: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國際會議中心801會議廳(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1號8樓)。
四、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名稱、地址如下,並同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網址:相關連結1):
(一)當事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台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232-234號)。
(二)利害關係人: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1號)。
五、爭點:
(一)系爭土地及原地上建物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所取得之「不當取得財產」?
(二)倘系爭土地及原地上建物係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之財產,因系爭土地及其地上建物業已移轉於他人所有,本會應否向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追徵其價額?其價額應如何計算?
六、主要程序:
(一)由主持人說明事由、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二)本會承辦單位報告事件之內容要旨。
(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陳述意見。
(四)證人、學者、專家及其他有關政府機關提供意見。
(五)主持人或經其同意之本會委員、承辦單位向出席聽證之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人進行詢問,詢問內容應與事件相關,並請受詢者答復,詢答過程得採一問一答方式進行之;以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經主持人同意後得對證人、其他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依本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20點規定,聽證進行時,到場人應經主持人同意始得發言,旁聽者不得發言。發言應簡明扼要,並於主持人所定時間內為之。發言時應針對事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不得為人身攻擊。到場人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並不得有其他干擾會議之行為。
七、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親自出席或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並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委託書。
※依本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12點規定,聽證開始前,本會將先核對出席聽證人員之身分證件以確認是否有出席資格。出席聽證之人員,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能提示且無法適時補正者,主持人得不准其出(列)席聽證,並將該情形記載於聽證紀錄。
八、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本會卷宗閱覽須知之規定申請閱卷事宜。
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
(一)當事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證人、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二)若認有行政程序法第33條之公務員迴避事由,得依法向本會申請迴避。
(三)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十、表達出席意願之期限:為聽證進行之順暢及時間之控制,請擬出席聽證者於107年5月15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含單位名稱、出席者姓名、職銜及聯絡方式,參考格式如附件1)及對本事由相關意見,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提交本會。(地址:10486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5樓,傳真號碼:(02)25097877,電子郵件:電子郵件1)。
十一、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使聽證順暢進行,擬於聽證會陳述意見者,請出席聽證者於107年5月17日前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書面意見及資料(參考格式如附件2)。聽證舉行後,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仍有補充意見,應於107年5月28日前以書面向本會提出。但前揭意見及資料提出者認有保密必要時,應於提出時敘明須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文件摘要,附加封面(參考格式如附件3),連同電子檔送交本會。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現有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舉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應自備翻譯人員。
十四、聽證之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十五、檢附本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出席聽證申請書、聽證書面意見參考格式及資料封面一份如附,並請至本會網址(相關連結2)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