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2月2日就「民眾服務總社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舉行聽證公告
主旨:公告就「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舉行聽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5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就「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進行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提出證據,並邀請證人、學者、專家及有關政府機關提供專業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聽證時間:107年2月2日(五)上午9時30分。
三、聽證地點: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國際會議中心801會議廳(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1號8樓)。
四、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如下,並同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
(一)當事人: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台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232號)。
(二)利害關係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台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232、234號)。
五、爭點: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下稱民眾服務總社)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或曾由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之附隨組織?
六、主要程序:
(一)由主持人說明事由、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二)本會承辦單位報告事件之內容要旨。
(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陳述意見。
(四)證人、學者、專家及其他有關政府機關提供意見。
(五)主持人或經其同意之本會委員、承辦單位向出席聽證之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人進行詢問,詢問內容應與事件相關,並請受詢者答復,詢答過程得採一問一答方式進行之;以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經主持人同意後得對證人、其他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七、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親自出席或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並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委託書。
八、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
(一)當事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證人、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二)若認有行政程序法第33條之公務員迴避事由,得依法向本會申請迴避。
(三)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九、表達出席意願之期限:為聽證進行之順暢及時間之控制,請擬出席聽證者於107年1月26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含單位名稱、出席者姓名、職銜及聯絡方式,參考格式如附件1)及對本事由相關意見,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提交本會。(地址:10486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5樓,傳真號碼:(02)25097877,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十、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使聽證順暢進行,擬於聽證會陳述意見者,請出席聽證者於107年1月29日前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書面意見及資料(參考格式如附件2)。聽證舉行後,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仍有補充意見,應於107年2月7日前以書面向本會提出。但前揭意見及資料提出者認有保密必要時,應於提出時敘明須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文件摘要,附加封面(參考格式如附件3),連同電子檔送交本會。
十一、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現有資料予以審議。
十二、聽證以我國語言舉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應自備翻譯人員。
十三、聽證之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十四、旁聽事宜:礙於場地限制,本聽證僅提供全程網路直播(網址:https://livehouse.in/channel/cipas),不開放一般民眾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