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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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要工作是什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簡稱黨產條例)的主管機關,依據黨產條例第1條及第2條揭示,為了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的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以及黨產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等工作。更新日期: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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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處理的對象有包括全部的政黨嗎?依據黨產條例第4條規定,本會依法所調查的政黨是指在中華民國(下同)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的政黨,不包括76年7月15日以後成立的政黨。更新日期: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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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調查不當黨產,是否針對某一特定政黨?依據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凡在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的政黨,皆屬本法適用的對象。根據本會函詢內政部民政司,黨產條例所指稱的政黨包括: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民主進步黨、青年中國黨、中國民主青年黨、民主行動黨、中國中青黨,共計10個政黨,所以黨產條例適用的對象並非只有單一政黨。更新日期: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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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附隨組織?依據黨產條例第4條規定,附隨組織是指獨立存在的法人、團體或機構,但是這個法人、團體或機構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是由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之政黨實質控制的;或者是這個獨立存在的法人、團體或機構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曾經由上述政黨實質控制,且未曾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的實質控制。更新日期: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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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當黨產?不當黨產為政黨不當取得財產的簡稱,依黨產條例第4條規定,意指於76年7月15日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的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的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的財產。 依據黨產條例第5條規定,政黨、附隨組織自34年8月15日起取得,或自34年8月15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在黨產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的現有財產,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以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 政黨、附隨組織自34年8月15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的財產,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以及孳息外,雖然在黨產條例公布時已經不是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所有的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更新日期: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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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是怎麼被認定的?本會調查後,就調查的結果會依條例第14條規定舉行公開之聽證程序,並透過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作成處分。經認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會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若不當黨產已移轉他人無法返還時,會追徵其價額。更新日期:201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