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就6個逾期未申報財產政黨之調查及處理情形
一、 申報期限
本條例於105年8月10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911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故符合本條例所定義之10個政黨,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滿一年即106年8月12日前依本條例第8條規定向本會申報財產,逾期未申報者,依本條例第26條第1項處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本會考量裁處罰鍰將對人民財產權影響至鉅,經第28次委員會議決議召開記者會說明政黨向本會申報之財產期限至遲為106年11月24日;惟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青黨、中國民主青年黨、中國中和黨、青年中國黨及民主行動黨等6個政黨仍未依期限向本會申報財產,經第30次委員會議決議給予前開6個政黨限期陳述意見之機會,再依本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
二、 有關6個政黨負責人之調查
本會自成立以來,即多次函請符合本條例所定義之10個政黨向本會申報財產,並依職權向內政部及戶政機關調取前開6個政黨之備案及負責人戶籍等相關資料,其中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青黨、中國民主青年黨、中國中和黨、青年中國黨等5個政黨之負責人均已歿或查無戶籍資料,民主行動黨之負責人則僅有王明龍、廖哲茂、陳文雄等3人生存。
三、 有關6個政黨財產之調查
本會亦針對前開6個政黨之財產展開調查,由於前開6個政黨均未曾向內政部申報財務書表,本會爰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及全國各金融機構提供相關資料。惟因前開6個政黨均無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僅中國中青黨臺中縣黨部有統一編號,經查該黨部並無財產),故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及多數金融機構無從查詢前開6個政黨之財產資料,目前僅查知中國新社會黨、青年中國黨於若干金融機構內尚有零星存款。
四、 6個政黨及其負責人之意見
本會除函件始終無法送達之中國中和黨外,已發函通知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青黨、中國民主青年黨、青年中國黨及民主行動黨等5個政黨及民主行動黨3名現存負責人,就各該政黨逾期未申報財產之事實,給予限期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前述5個政黨均未回應,民主行動黨則僅有王明龍、廖哲茂等2名負責人向本會提出陳述書。
五、 本會就6個逾期未申報財產政黨之處理
本會考量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青黨、中國民主青年黨、中國中和黨、青年中國黨等5個政黨欠缺可列為合法送達對象之政黨負責人,縱本會依本條例第26條第1項裁罰該5個政黨,則裁罰處分書將因無法合法送達而不生效力,故經第40次委員會議決議就尚有現存負責人之民主行動黨處以一百萬元罰鍰,並於107年4月26日公布本案調查報告及對民主行動黨之處分書
六、 民主行動黨罰鍰案之後續處理情形
民主行動黨未依限繳納罰鍰,本會已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