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處字第105003號處分:中國國民黨持有之9紙支票應辦理清償提存案
2016/11/07
討論事項:有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11月4日裁准中國國民黨就本會105年9月20日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224號函及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225號函之處分聲請停止執行乙事,提請討論。
決議:
一、被處分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設於被處分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第**************號帳戶內款項暫停提領或匯出(不包含存入)。
二、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9紙支票經被處分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向被處分人臺灣銀行或被處分人永豐商業銀行提示請求兌領時,被處分人臺灣銀行或被處分人永豐商業銀行應就各該9紙支票所簽發金額,向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並將該提存之事實陳報本會備查。
三、另,國民黨如有符合本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並合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或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2條所定之情形,或有符合本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第2款及上開許可要件辦法第3條所定之情形,得向本會請求認定是否符合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或向本會申請許可後,於認定範圍或許可範圍內,同意國民黨動支系爭帳戶內之款項或領取已提存之款項。
2016/11/07
更新時間:2021/11/25 15:3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