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處字第108001號處分: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不當取得財產並命移轉為國有案 2019/03/19 本會第61次委員會議決議作成處分。 討論事項一、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之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乙案,應如何處置,提請討論。 決議: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之財產,除「保管委會經費」外,為不當取得財產,該會應於108001號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如處分書附表1所列財產及自處分作成日起至移轉為國有之日止之孳息為中華民國所有。 2019/03/19 本會黨產處字第108001號處分 主文:被處分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應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如附表1所列財產及自處分作成日至移轉為國有之日止之孳息為中華民國所有。 2019/03/27 行政訴訟(停止執行及撤銷訴訟)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於民國108年3月27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於同年4月30日提起撤銷訴訟。 更新時間:2021/11/25 15:31:30